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EV-114-板簡-214-20250123-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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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2527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佰陸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25, 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原告僅繳納3,53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96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