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簡-265-20250328-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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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5號 被 告 任睿麟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 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賴宗逸與被告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轄下之監 所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嗣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賴宗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預納提解被告費用新臺幣(下同)3,16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3 月3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賴宗逸迄今未預納上開費用,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致本件訴訟無 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一項但書規定,命被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庭墊支提解費3,160元,逾期未墊支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