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EV-114-板簡-267-20250208-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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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 告 陳建豪 被 告 蔡朝濬 原告與被告蔡朝濬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 交易價額為200萬元(公務電話記錄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 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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