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EV-114-板簡-268-2025030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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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永成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第2頁所主張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0萬6,47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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