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EV-114-板簡-289-2025021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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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原 告 郭忠義 葉麗玉 林玉里 陸祥屏 林麗嬌 張美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成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