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4-板簡-30-20250220-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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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0號 原 告 李香吟(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李威承(即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鄭君浩 簡宏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香吟、李威承為原告李智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智仁於民國113年7月10日對被告鄭君浩、簡宏哲 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然原告李智仁於起訴後之113年11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何婉玲、李香吟、李威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而李香吟、李威承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命其等為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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