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4-板簡-4-20250225-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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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板簡字第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林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49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7月17日向美國運通銀行(已更 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申請信用貸款,適用特惠利率為8.99%、為期6個月,期滿後利率自動調整為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紀錄,則年利率自動調整為19.95%、按日計息;詎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尚積欠新臺幣186,496元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幾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前開債權業經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額度申請書、分 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及債權讓與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