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簡-75-20250328-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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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7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洪鵬富 陳吉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適法訴之聲明,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次按,請求撤銷分割遺產之訴訟,應對於主張撤銷分割遺產 協議內之分割遺產訴請撤銷,然依原告民國113年10月24日民事起訴狀所載聲明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而未就被繼承人張杰鴻所遺全部遺產之該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全部遺產共同臚列,且就起訴狀附表3至10所示之不動產,其分割繼承登記日期亦非113年3月15日,則原告應具狀聲明就該次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全部遺產內容訴請撤銷,並補正正確分割繼承登記日期,方為適法。爰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本院前開說明補正適法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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