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EV-114-板聲-49-20250307-1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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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翌榛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後,本院114年度 司執字第5869號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482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調取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48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 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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