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EV-114-板聲-70-20250328-1
字號
板聲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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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殷聖育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板簡字 第617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57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查,系爭執行事件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並發回債權憑證終結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證系爭執行程序已因執行無效果而告終結。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