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4-板補-10-2025010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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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丘力達、黃信元即卡多利商號等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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