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4-板補-108-2025020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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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映晴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 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珮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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