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4-板補-109-2025020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陳沂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翔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