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110-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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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祥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民事起訴狀 及民事起訴(補呈)狀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繕 本,亦請一併補呈。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