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110-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李耀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祥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民事起訴狀 及民事起訴(補呈)狀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繕 本,亦請一併補呈。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