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112-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秋萍 被 告 高建中 原住○○市○○區○道里○道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水電費1,2 46元,就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8,620元,此 有新北市地政局函文可佐,又請求金錢給付部分,應併與計入訴 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9,8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