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EV-114-板補-117-202503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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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17號 原 告 黃薇 被 告 劉顯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15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而本件原告係於113年12月3日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4,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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