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EV-114-板補-12-2025010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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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2號 原 告 劉佳琪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被 告 蔡金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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