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4-板補-139-20250121-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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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林敬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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