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EV-114-板補-14-202503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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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今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2,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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