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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EV-114-板補-148-2025012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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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都心鳳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彥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正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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