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4-板補-150-2025020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王佳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吉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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