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160-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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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林威誌 指定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軒諭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9,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