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172-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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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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