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175-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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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張政豪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正強、洪常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