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EV-114-板補-179-2025012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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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曾培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