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197-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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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何霞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萬1,9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