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209-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連文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睿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