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EV-114-板補-214-20250121-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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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采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8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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