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4-板補-218-20250312-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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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邱淑慧 訴訟代理人 黃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椀喻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 3,0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