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234-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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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鍾典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 ,4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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