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236-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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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莊舒婷 訴訟代理人 莊璧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韵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固主張其係因遭詐欺而匯款 至被告所有之銀行帳戶等語,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46929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