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EV-114-板補-249-20250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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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49號 原 告 伍三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敏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萬0,4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