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4-板補-27-2025011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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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號 原 告 王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亞太技術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000元(依原 告114年1月2日準備狀聲明一核定為1,115,000元、聲明二核定為 165萬元,合計為2,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