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PCEV-114-板補-273-2025020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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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黃玟綺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 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亦未載明被告姓名、 住所或居所,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原告補正可供查詢人別之手機號碼、匯款帳號、車號等資料到院,迄今尚未補陳,是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任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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