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29-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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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號 原 告 麻映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