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EV-114-板補-324-2025031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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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昆祐、李彥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萬2,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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