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4-板補-333-202502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楚翔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3,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