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EV-114-板補-335-20250212-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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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卉羚 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86,712元(含請求起訴前之遲延利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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