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4-板補-336-2025021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林庭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暄棠(原名:傅彩蓁)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