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滯費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CEV-114-板補-349-20250312-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萬0,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