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37-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欽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以起訴時為準)。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