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EV-114-板補-370-2025031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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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梁綸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繕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固主張被告提供其銀行帳戶予 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為騙取不法所得之工具等語,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 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 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