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4-板補-39-20250110-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號
原 告 賴俊生
訴訟代理人 姚晴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芸妮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