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4-板補-392-2025022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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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翎凌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