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EV-114-板補-394-2025031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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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朝閎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萬3,5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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