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EV-114-板補-4-20250218-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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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子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5,7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