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EV-114-板補-40-202503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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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金 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0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