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EV-114-板補-406-2025022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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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岳丕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寶翔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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