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EV-114-板補-409-20250225-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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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柯怡如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係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8,439元及保險理賠、藥害理賠等,依繼承人應繼分份額分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定為498,439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