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4-板補-41-202501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1號 原 告 吳俊億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翔聿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